旅游景区投资纠纷凸显 北京贵州企业遭强行驱赶
点击次数:2018-03-03 21:29:19【打印】【关闭】
3月3日讯 2月5日,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将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畔公司”)、阳澄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投公司”)分别告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并获该法院受理。无独有偶,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近日同样发生了类似事件。有媒体披露消息显示,贵州格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凸旅游公司”)对媒体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内,紫云县政府直接收回其公司对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该案将于近日开庭。
蜗牛公司在民事诉讼中认为,蜗牛公司与阳投公司成立湖畔公司的目的系对第三人投资建设的环盛泽湖景区进行管理,目前湖畔公司不但无法经营,连办公场所都无法得到保障,更谈不上实现成立湖畔公司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目前湖畔公司的情形已符合解散条件;蜗牛公司认为,阳投公司作为一家国营企业践踏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蜗牛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合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属根本性违约,根据合资协议第37条的约定,阳投公司应赔偿蜗牛公司的全部损失人民币3,440,476.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同样的,2017年12月12日,紫云县政府曾发出《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风景区公告》,公告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定程序及方式收回紫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权益。自公告之日起,紫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对外发布信息、公告权等相关权益都由紫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统一安排、行使,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享有上述权益。”
紫云县政府副县长吴晓敏接受采访认为此次事件责任完全在投资方。他认为,我们是达成了一个协议,5年内分3期建设,投资2.4个亿,使格凸河按5A级的标准来建设。从审计结果来看,如今的投资只达到当时承诺的五分之一。
对于政府方面的说法,格凸旅游公司的负责人邵某表示,2011年,紫云县政府与格凸河旅游公司签署了合同,2015年相关投资许可文件批复下来。邵某表示,在此过程中,公司多次向县政府去函以及进行书面汇报,希望按照公司的规划开发景区,政府未批准。
格凸旅游公司负责人邵某认为,2011年,紫云县政府与格凸河旅游公司签署了合同,2015年相关投资许可文件批复下来。此过程中,公司多次向县政府去函以及进行书面汇报,希望按照公司的规划开发景区,政府未批准。
在赔偿金额方面,紫云县政府找到审计单位对景区进行相关评估;同时,双方一块找到均认同的评估单位,评估公司针对此项目提供了一个大致的估值范围,在1.7亿到4.6亿之间。对此,邵某表示,紫云县政府不接受评估结果,愿意退回旅游公司9600万投资成本,再补贴2000万。一方面,政府愿意赔偿自己认定的成本及补贴;另一方面,格凸河旅游公司坚持评估公司提供的赔偿估值,此事陷入僵局。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厉新建院长对中国网表示,近期两则分别发生在江苏和贵州的旅游景区投资法律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关注,事涉旅游景区经营权与管理权。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旅游景区经营权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一直是各地旅游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尤其是投资问题。各地在旅游招商引资过程中,如何积极为投资者提供透明客观信息、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与投资环境、做诚信、法治、有为政府,是在当前旅游投资竞争中能否胜出的重要前提。
厉新建指出,一个无法很好地解决投资人“异地身份负担”的引资人(或地方政府),将很难在持续的发展中获得外来投资者的青睐,这对很多期待在“资源+资本(金融资本或知识资本等)”结构中获得长足发展的地区来说,都至关重要。
“当前市场旅游投资热情很高,希望传言中‘关门打狗式’的招商引资怪事不要成为现实,希望投资保护、公平竞争、法治环境真正成为旅游引资、选资、留资、强资的基础。”厉新建如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