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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不忘风控 监管摸底险企股权投资业务

点击次数:2019-08-29 10:11:27【打印】【关闭】

监管部门在赋予保险机构更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在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方面却并未放松。
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投资股权

监管部门在赋予保险机构更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在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方面却并未放松。
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的落地;另一方面,为摸清底数,防范风险传递,监管部门近日决定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开展摸底调查。
摸清底数 开启自查+核查
此处所提及的“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性质分为一般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
而此次监管部门摸底调查的是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情况。记者从行业一线了解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此次调查对象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投资的全部各级未上市非保险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
按照持股比例不同,上述标的企业大致分为四类:一是持有标的企业股权50%及以上,或者出资额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该企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二是持有标的企业股权30%及以上,但不足50%,或者其出资额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该企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三是持有标的企业股权5%及以上,但不足30%;四是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不足5%。
“从我们收到的通知来看,此次摸底调查将分公司自查、非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有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称,9月至10月,先进入公司自查阶段,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全面自查,切实掌握所属标的企业的数量、资产、层级、业务财务、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完成并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表;10月至11月,监管部门开启非现场核查阶段,对各公司自查情况进行复核。
目前,已有保险机构对记者表示,正准备启动自查工作。保险机构需要自查哪些内容呢?
据了解,首先是自查总体情况。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直接投资的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比如,在非保险领域的整体发展规划;标的企业设立、经营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层级架构、管理方式、合并资产和利润情况等;标的企业在整合资源、发挥协同作用、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其次是2018年以来新设和变动情况。包括2018年以来标的企业整体法律结构变动情况,投资新设、收购、入股和増资情况及标的企业股本变化情况。
同时,自查合规和风险情况。标的企业设立程序、资金来源及合规性评估,重大事项变更、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评估,包括公司内外部审计和公司治理评估中涉及标的企业情况等;关联交易情况;外包管理情况;防火墙建设情况;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包括标的发生不利变化的处置工作(连续两年亏损或未分红、标的估值下降、未达到约定分红率、延期退出等)。
还要自查管控情况。对标的企业的管控模式,包括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情况,重大决策参与情况,业务及财务管理情况,内审稽核管理情况,其他管控措施等;对标的企业管控模式的有效性评估以及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意见建议。
“公司对此次自查及监管非现场核查高度重视。公司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组,制定自查方案,确保责任到人。主要是以此次摸底调查为契机,全面梳理所属标的企业情况,以便提前发现风险点,并提出改进方案。”一家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他还表示,为避免自查走过场、避免空话套话,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各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成员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出现瞒报、漏报或信息不准确等情况,监管部门将进行通报并釆取后续监管措施。
开渠引水 鼓励险资驰援实体经济
“摸底调查只是为了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传递。总体上来说,监管部门对于险资驰援实体经济的态度是鼓励支持。”一位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去年10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加快推进《办法》的落地。《办法》是在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的。
从《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修订三大重点来实现开渠引水:取消行业范围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取消5%限额。
比如,取消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旧版《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新版《办法》取消了这条限制,要求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条件时,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自主审慎稳健地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此外,降低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的门槛,并取消“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的限制。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调整的意图很明显: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与进来,并加强了保险资金集中“输血”的力度,可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的可及性和获得感。
不过,仍有一些“禁区”保险资金不能涉足。比如,标的企业所处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的行业与领域,或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与领域;高污染、高耗能或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
此外,以下情形也不可投: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最近三年其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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