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专家”代人炒股亏了近200万元,保底条款无效后法院为何仍判其全赔?|局外人
点击次数:2023-04-26 13:51:50【打印】【关闭】
“投资专家”承诺投资保本后,股票持续亏损,谁该为这笔钱担责?近日,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
2017年,金某与黄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金某出资30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委托黄某对该账户进行实盘操作。双方签订了一份约定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的协议,在协议最后,黄某手写了一段文字:本人黄某承诺金某所投300万元资金本金保本。
然而,合同签订后股票却一直亏损。金某本想解除合同,撤回委托,但黄某试图翻盘,只同意金某撤回100万元的资金。
可亏损局面并未改善。2020年,金某发现股票价值仅剩18万余元,便通知黄某解除了《委托理财合同》,变更账户密码并收回股票账户的交易权限。
在合同解除后,黄某向金某出具的《承诺书》显示,因黄某在炒股中的操作严重失误,给金某的资金造成严重亏损,决定以赔偿款的方式偿还本金。该《承诺书》出具后,黄某却未履行承诺内容,故金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委托黄某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实盘操作,投入300万元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故黄某前两次为吸引投资向金某所作本金保底的承诺应属无效。黄某在承诺作出后未履行对金某的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关于金某要求黄某对履行委托事项中造成实际亏损本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法官助理李麦颀分析认为,受托人多次承诺的“本金保本”实际上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违背了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共存的客观规律,加大了市场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风险。虽然法律并未明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李麦颀分析称,本案判决受托人仍需承担亏损责任的原因在于,委托理财合同解除后其出具了自愿赔偿亏损的承诺书,该承诺的性质并非是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的事实所作出的赔偿承诺,在不具有任何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该承诺应属有效。
李麦颀提醒,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目前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对保底条款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基于“保本承诺”决定建立委托关系的投资人,很可能会自担所有风险。因此,不管是投资人,还是操盘人,在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前务必要权衡风险、审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