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攻守兼备”投资者要审慎参与
点击次数:2018-03-08 10:59:55【打印】【关闭】
编者按: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文化,持续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中国证监会决定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以“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为主题,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为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本周起,本报将开辟“投资者保护——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专栏,运用客观数据和真实案例等方式,有效传播理性投资理念。我们希望通过专栏文章,广大投资者能够加深对证券投资知识、法规政策的认知以及市场风险的感受,自觉树立理性投资意识,真正做到理性投资。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随着可转债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可转债融资已成为资本市场中一种较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深交所投教中心介绍,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相对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着独特的优势:首先,发行可转债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发行可转债能够避免公司股本短期急剧扩张;再次,发行可转债能使投资者在获得最低收益的同时享有股票上升带来的利益。
目前可转债的规模在我国虽然不大,但其优势已经被相当多的投资者认同,拥有较为稳定的投资群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对此,深交所投教中心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可转债,须关注可转债的多重性特征:
第一,债权性。债权性是可转债的基本属性。可转债的债权性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一样,都属于公司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形成的一种债务关系,发行人按约定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均计入负债项下。可转债虽可以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但在转换前,其作为公司债的性质并无变化。何况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如果在转换期间不行使转换权,那么可转债自始至终都表现为公司债的性质。
第二,股权性。可转债转股后,原来的债权人就转变成了公司股东,享有红利分配等股东权利。可转债的股权性不仅表现在其可转换为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份,也表现在转换前的“潜在状态”。正是具有股权性特征,才使得转换前可转债的票面价值与公司股票价格形成正向联动。
第三,可转换性。可转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赋予债权人灵活的转换选择权,而且转换与否完全由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可转债成为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股票从而获得利润;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期兑付,享有原债券的固定本息利益。
第四,期权性。可转债是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有条件的期权,是债权与股权互换而成的金融衍生品。可转债的期权性具体包括了下调转股价的权利、提前赎回的权利和回售的权利,这些内容将会在《“攻守兼备”的可转债之交易篇》中具体介绍。
“正是这些多重属性决定了可转债具有‘攻守兼备’的特点,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审慎参与投资。”深交所投教中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