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投资一周吃2罚单 3宗违规遭责令暂停新增客户半年
点击次数:2019-10-18 08:55:41【打印】【关闭】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2号)显示,经查,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投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截至2018年3月28日,国诚投资官网(网址www.cf69.com)、上海分公司官网(网址www.guochengsh.com),存在将已离职员工作为公司在职执业团队进行宣传的情况。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官网(网址www.guochengsh.com)、湖南分公司官网(网址www.gctzvip.com)以及广州分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诚财经(账号gccj88),存在提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顾问数量、学历、从业经历等信息,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国诚投资销售人员通过电话招揽客户存在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国诚投资员工宋某、路某华存在使用手机软件制作虚假持仓记录、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二、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截至深圳证监局立案调查时,国诚投资投资分析部主管蔡某卫尚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蔡某卫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之前存在向客户推荐股票,实际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截至深圳证监局立案调查时,国诚投资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诚投资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国诚投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国诚投资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国诚投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深圳证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国诚投资不得新增客户。
此前的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显示,国诚投资及其董事长孙忠因上述三宗违规事项遭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其中,深圳证监局对国诚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3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对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颁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专业咨询机构(执业编号ZX0180),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等业务。孙忠持有国诚投资80%股份,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34715216)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截至2018年3月28日,你公司官网(网址www.cf69.com)、上海分公司官网(网址www.guochengsh.com),存在将已离职员工作为公司在职执业团队进行宣传的情况。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官网(网址www.guochengsh.com)、湖南分公司官网(网址www.gctzvip.com)以及广州分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诚财经(账号gccj88),存在提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顾问数量、学历、从业经历等信息,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你公司销售人员通过电话招揽客户存在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你公司员工宋某、路某华存在使用手机软件制作虚假持仓记录、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二、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截至我局立案调查时,你公司投资分析部主管蔡某卫尚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蔡某卫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之前存在向客户推荐股票,实际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截至我局立案调查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录音、相关网站截图记录、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有关工作人员工作手机微信通讯记录和宋某等人工作手机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申辩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已进行过全面、彻底的整改,情节较轻;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对公司影响大。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能排除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相关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你公司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你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